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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材料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2-30 20:57)    点击:264

 

  一、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:

  1、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,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;

  2、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,具有投资中心功能,企业管理基础好,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,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;

  3、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;

  4、核心企业与控股、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元;

  5、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,包括控股企业、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。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(不含关联企业)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,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;

  6、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。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,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;

  7、符合《公司法》的其他有关规定。

  二、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文件

 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改组为集团有限公司的,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:

  1、改建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(载明核心企业沿革、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,改建集团的理由、宗旨、条件、发展规划、基本架构等内容)。

  2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(国有独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)。

  3、核心企业的章程。

  4、验资证明(包括:核心企业的实收资本、净资产额、成员企业的投资数额、集团成员注册资本合计总额)。

  5、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协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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